青海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一、学会简介
青海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成立于1980年8月。现有单位会员62家、个人会员135人。学会接受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青海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学会挂靠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的指导。
学会坚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技术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广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科技知识普及和情报(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技情报(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面向市场繁荣发展,为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学会围绕学术研讨、科普教育、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编辑刊物等业务活动,积极开展科技情报(信息)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探讨知识与信息的生产、传播与服务,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动情报学科的发展创新;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提高全社会科技情报意识,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工作者的社会功能,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问题、政策和措施等,组织调研及学术讨论,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提出可行性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主动加强与各类信息机构、企业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业向产业化发展。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科技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争取合作项目;举办各种科技情报业务培训班、研讨班、讲座和继续教育活动,提高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培养优秀科技情报专业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情报研究学术成果,表彰和奖励为发展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情报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举办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服务的各类事业和活动,维护科技情报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工作的作用而创造有利条件;编辑出版学会刊物、论文集、科技情报(信息)学术和科普书刊;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二、学会章程
青海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Qinghai Provincial Societ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QPSSI)。
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省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具有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科技情报(信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组织广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科技知识普及和情报(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技情报(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面向市场繁荣发展,为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青海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学会挂靠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学会办公室为常设专职办事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本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西宁市新宁路4号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邮政编码:8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讨、科普教育、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编辑刊物。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
(一) 积极开展科技情报(信息)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探讨知识与信息的生产、传播与服务,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动情报学科的发展创新;
(二) 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提高全社会科技情报意识,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工作者的社会功能,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 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问题、政策和措施等,组织调研及学术讨论,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提出可行性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 主动加强与各类信息机构、企业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业向产业化发展。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科技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争取合作项目;
(五) 举办各种科技情报业务培训班、研讨班、讲座和继续教育活动,提高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培养优秀科技情报专业人才;
(六) 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情报研究学术成果,表彰和奖励为发展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情报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七) 举办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服务的各类事业和活动,维护科技情报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工作的作用而创造有利条件;
(八) 编辑出版学会刊物、论文集、科技情报(信息)学术和科普书刊;
(九)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各类会员要求。
1、个人会员
具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编辑、翻译、讲师、馆员等相应技术职务以上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从事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或学习研究两年以上且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界人士。
2、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情报(信息)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组织、机构及其它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学术团体。单位会员须指定一名联络员,经常性参加本学会活动并办理相关事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单位会员只须书面申请;
(三) 个人会员须经学会办公室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单位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会员注册后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三) 本学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单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取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出版物,可优先要求学会给予科技查新、科技文献共享等服务,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于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学会工作的会员和有较高学术威望、参加或组织本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 确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层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制定、审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负责筹措本学会的活动经费并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六) 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科技情报(信息)书刊、科普作品及优秀工作者;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条件
(一) 本学会会员;
(二) 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科学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三) 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科技情报(信息)行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支持本学会活动的企业界人士。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变动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不调整理事,但有关理事因故不能参加学会工作,影响学会正常工作,原推荐单位认为需要增补或更换的,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报青海省科协备案。
对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后,其理事职务同时撤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三十条 本学会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确因工作需要,理事长提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确定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支持和推动本学会工作的开展。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本学会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组成,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会办公室
学会办公室是本学会的常设专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有关部门拨款;
(二) 挂靠单位支持;
(三) 会员会费;
(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章程经2013年9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胡永强
副理事长(以姓氏笔画为序):朱莉华 李树志 何海云
秘书长:周国泰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9人
巩 文 朱莉华 李树志 何海云 周国泰 胡永强 洪 磊
葛 飞 谢 岩
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32人
王建军 王慧春 巩 文 朱莉华 刘 宏 刘彦民 刘 塔
刘靖寰 祁正林 祁政明 许长军 红 荣 李树志 杨其恩
何海云 汪国泰 宋 萍 张子良 张 伟 周国泰 孟庆芬 赵永新 胡永强 保善科 洪 磊 徐 建 徐燕琴 海 平
黄延寿 曹英泰 葛 飞 谢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