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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5-12-31 15:04:25   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文件精神,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科技工作,我们对原有科技计划进行整合,形成了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基础研究计划、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五大类科技计划。
  基础研究计划、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以优化科技发展环境、培养创新知识和团队为目标,产生科学技术“种子”;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重点对科技成果进行进一步的熟化和转化,为前期研发成果的“试验田”;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以企业为主体,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落脚点;重大科技专项聚焦重大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科技任务。
  根据改革后的计划体系,我厅编制了2016年度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须知
  (一)申报推荐程序

  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网络申报、审核推荐。各类企业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单位进行网络审核推荐;市、州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应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青科研究单位、中央及省直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网络审核推荐。

  (二)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申报单位应是在青海省注册满一年以上(2014年10月25日前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诚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应超过60%。
  3、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必须提供配套资金证明,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除重大科技专项外,每个项目的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人单位。
  5、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项目的,应具有研发工作基础。原则上须是近三年内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并附相关凭证。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开展科研工作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6、产学研联合或其它合作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有前期合作基础,省内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其它企业共同申报,在申报时应提供前期合作基础佐证材料,同时应签有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
  (2)对申报企业前期已支付合作科研单位研发资金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额度优先予以支持。
  7、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拥有与专项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必须具备相应规模的资金和已经过相关程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等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由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受此条约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截止到2015年10月25日前)。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
  2、每个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青海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四)其他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及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专项申报条件、指南范围要求,做好项目(课题)筛选和组织申报工作,在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和撤消项目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
  2、在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须同时提交以下原件扫描件:
  (1)申报单位(含所有参加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不需提供)。
  (2)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行政机关的项目负责人不需提供)。
  (3)有自筹资金的项目(课题),必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贷)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等相关能够保证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上一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5)相关研究成果或前期工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
  3、除软科学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类项目外,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项目的查新报告。查新中心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4、申报项目的产出必须明确量化,在实施期内可考核。
  5、本次项目征集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至11月30日,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提交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qhkj.gov.cn)注册并登陆申报。在项目申报材料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须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交由系统生成并加盖公章的文本材料一式3份(含附件复印件)至项目受理中心。
  (二)受省科技厅委托,由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联系方式:
  1、项目受理单位: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
  联系人:马  龙   朱  煜
  联系电话:0971-6183576   6311823   6137136
  电子邮箱:zhuyu@qhinfo.net
  技术支持电话:0971-6166021
  2、项目管理单位:
  计划项目管理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各指南。
附件:
  1、2016年度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
  2、2016年度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申报指南
  3、2016年度基础研究计划申报指南
  4、2016年度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申报指南

编辑:zh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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