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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2015-06-10 09:11:28   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点击: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青海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列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申报书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共享。
    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鼓励其拥有单位向大型仪器管理办公室报送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并通过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四条  青海省区域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技术检测、企业单位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入网:
  (一)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设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二)仪器运行正常,可以保障实验测试结果的可靠;
  (三)仪器机组人员具有优良的分析测试技术,保证分析测试结果的可靠;
  (四)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同意仪器信息及相关研究情况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参与协作共享的权益有:
  (一)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后补助方式享受一定强度专项财政补贴;
  (二)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各款条件的将取消资格;同时根据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排名,实行淘汰制,每年调整一次;
  (三)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享有协作共享优先权。
  第六条 青海省科技厅设立青海省大型仪器管理办公室,负责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活动的相关业务,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制订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应用发展规划、措施、实施办法等;
  (二)负责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宣传和推介;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信息;
  (四)受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五)受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分析测试补助费、升级改造补助费等的申请,并进行审核;
  (六)负责组织专家检查和考核入网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评议入网仪器机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在共享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在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贴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途有:
  (一)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分析测试补助费;
  (二)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补助费;
  (三)参与共享服务单位取得行业认证资质的补助费;
  (四)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及管理费。
  第八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贴标准包括:
  (一)仪器拥有单位仪器共享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给予20%的补贴;仪器共享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采用累进递减计算方式,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  
  (二)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使用共享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享有10%的优惠补贴;
  (三)参与共享服务的单位,取得行业认证资质的将享有更高的补贴强度。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贴开支范围包括: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费:包括水电费,耗材、配件、日常保养维护、功能开发等费用;占补贴资金的40%;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占补贴资金的30%;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机组人员业务费:用于绩效支出;占补贴资金的30%。
  补贴资金由获得补贴资金的单位统一管理;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使用共享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获得的优惠补贴,纳入本人承担的科技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大型仪器管理办公室按年度受理仪器拥有单位申请的相关补贴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补贴申请表;
  (二)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四)收费、购置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五)学科带头人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重点实验室认证资质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省大型仪器管理办公室组织核实申报材料。选择不低于10%的申报补贴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的核实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议,评议主要根据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工作情况、结合现场抽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确定补贴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补贴经费,取消协作共享资格。 
  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

编辑:zhul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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