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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0次   信息发布:信息所编辑员1  发布时间:2024-06-12 10:59:5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所”)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委、省科技厅、省国科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信息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实行标本兼治,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预防。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党支部及其成员和各级干部责任

第四条 党支部责任

一、对信息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科技厅、省国科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信息所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领导管辖范围内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支持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开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七、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的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支部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九、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党支部成员的责任

一、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一)党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科技厅、省国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支部成员和部门副职以上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四)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支持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组织开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党支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了解党支部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的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进行戒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八)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纪检委员的责任

(一)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信息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支部书记外出期间对信息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信息所党支部的安排,指导、督促各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三)参加并指导各部门开好组织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建议启动戒勉谈话、训诫机制,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各部门的违纪案件。

三、党支部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党支部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参加并指导党小组开好组织生活会,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的违纪案件。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经常组织本部门党员、职工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纪守法。

(三)带领本部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信息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弄虚作假,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五)经常了解掌握本部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信息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纪检委员报告。

(六)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部门副职的责任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负责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需办的重要事项,须经请示信息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经常了解掌握本部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信息所分管领导或纪检委员报告。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不履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责任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责任内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出差在外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酌情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成员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者故意违纪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信息所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结合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与领导班子、干部考察、年终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机结合。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考核方式:一是听取被考核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汇报;二是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文件和制度建设等资料;三是采取个别谈话,开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党内外群众竟见;四是走访暗察。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定期评比表彰党风廉政建设的部门、个人,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汇报。信息所领导班子、各部门,每年就贯彻党支部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信息所党支部进行一次专题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息所各部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所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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