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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科研项目(课题) 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0次   信息发布:信息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2 11:10: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字〔2016〕2307号),加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所”)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结合信息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所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完善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提供相应支撑服务,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信息所特点的“跨部门、多层次”架构的高效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  信息所项目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后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信息所名义,由信息所科研人员从政府立项、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纵向和横向科研任务的总称。

第五条  国家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立项并由信息所承担的项目,按政府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来源与分类

第六条  信息所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项目按来源和经费性质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七条  纵向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信息所自主设立的各类项目等。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部及各部委下达的相关项目。

(二)省市州级项目。省市科技、发改、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第八条 横向项目是指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的项目且开具发票的项目。

  第九条 信息所自立项目。围绕支撑信息所科技服务业务发展自立的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其他项目结余经费。其中基本科研业务项目,主要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  信息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选题、申报、立项、合同签订、预算、研究实施、预算执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决算、结题验收、资料归档、成果鉴定、奖励申报以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所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包括项目选题、立项、经费支持、实施、结题验收、确定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等管理。项目实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受信息所法人直接领导和管理。若项目负责人为信息所外聘人员,信息所与外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在综合管理部备案。项目实施中,为便于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与信息所法人协商委托一名项目组成员代为行使项目负责人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信息所建立由支委会、学术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项目组共同构建的管理和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支委会

1、审定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项目工作任务与进度,确保项目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2、负责项目经费落实。

3、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学术委员会

1、审定各项目科学性和可行性。

2、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负责签订项目合同书。

3、负责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 

4、负责各项目合同书、计划、总结、汇报与报表的搜集与汇总,负责文档建立与保管。

5、组织项目实施进展的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部

1、负责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项目及横向合作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信息所计划内项目的实施及质量审查,协调解决项目研究有关问题。

3、负责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审、鉴定、登记、奖励等工作。

4、负责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5、负责科研成果转让及产业化论证、评估和立项、申报工作。

(四)财务管理部

1、负责协助、审核项目组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

2、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情况。

3、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提出合理性建议。

4、协助项目组完成验收项目经费使用等财务决算工作。

(五)项目组

1、负责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编写整理。 

2、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按项目任务计划完成工作。

第四章  科研项目申请论证立项

第十三条  各部门按照有关通知、申报指南(或招标文件)和相关管理办法,编写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经信息所学术委员会评审后上报支委会,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由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内容,确定项目负责人、参加部门及各参与人员的职责、任务等,通过信息所办公系统下达项目具体申报事宜。信息所自立项目由信息所职工或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申报书,经信息所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五条  信息所与外单位联合申报(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先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项目批准后的经费分配方案、知识产权归属等,无需提供前期合作证明。

第十六条  信息所承担的横向项目合同须经信息所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方可签订,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组织实施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组是执行项目合同、完成科研任务的研究实体。项目组长负有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和保证全部科研任务完成的职责。项目组可以打破部门界限自由组合,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签订的合同书实施项目,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执行项目合同的科研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工作时间投入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将合同书、立项文件等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以便进行资料备案及后续过程管理,并按照上级部门或委托方要求完成阶段总结、中期检查、年度总结、年度决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项目如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并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审批通过后下达的项目变更通知书作为变更后的项目合同附件,项目负责人据此调整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信学术委员会汇报并出具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信息所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申请延期。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解除的项目,应履行相关手续,按照上级部门或委托方批复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于非客观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项目,信息所将给予项目组人员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法律纠纷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及时上报学术委员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调解。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支委授权下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临时负责人。若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学术委员会确定项目负责人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信息所承担的项目除主持人以外的参与人员、协作单位调整,可由信息所进行审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调整,可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报信息所学术委员会、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发展补助费项目由信息所统一安排,可自主选题开展科研工作,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信息所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项目结题时要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完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完成后,按《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字〔2016〕2307号)验收程序,分别进行财务验收及技术验收,由项目组按照合同书时间节点向项目下达部门报验收材料。

(二)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应及时进行材料归档工作,不得散失。归档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书、过程记录、相关图片、音像资料、查新检索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项目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所科研成果一般包括原始数据资料、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图片、软著(含注释)、图像资料、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信息所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均属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所有。保密资料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应按规定时间,将成果鉴定、评价所需的整套材料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组认真做好成果鉴定、评价的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条  科研成果报奖人员以完成该项成果的项目组为主,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是否有利于成果转化、是否有利于调动研究人员积极性原则,对报奖人员进行全面安排。

第七章  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数据、音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信息所科研档案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各项目组和研究人员要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做好工作,确保科研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三十三条  科研资料归档范围

项目自申报起直至项目结束时的各项文件材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委托书、协议或合同,方案论证材料、调研报告、审批文件、领导批示、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技术说明、技术性文件、研讨会答辩和纪要、鉴定评审材料、成果证书、奖励材料、图片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  科研资料归档要求

(一)实行项目负责人立卷归档责任制,按规定范围对科研资料系统整理,经综合管理部审查验收后归档。

(二)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内容真实可靠。根据需要可复制若干份。

(三)凡归档科研资料,做到手续完备、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对接受的科研资料认真审查,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对保管期限、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档案提出建议,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相关立项合同及财务预算报送至信息所财务管理部,经费统一管理、专项核算。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并由学术委员会审批核准。

第三十六条  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范围,合理、规范管理和使用经费。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确有调整必要时,应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横向及其他委托与合作项目,经费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分配,信息所配套经费由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按照项目过程,阶段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时,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按信息所审批流程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专项项目经费核算参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17号)。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信息所实行项目评价制度,项目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科学评价。各项目组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价工作由信息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在学术委员会组织下,会同学术委员会、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组成员项目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绩效奖金原则上按照项目预算中绩效支出为基础,根据学术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对项目考核结果,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考核标准和绩效标准

(一)优秀:按要求完成全部项目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一次性顺利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并获得科技成果证书的项目。发放全额预算绩效,并作为信息所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合格:基本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召开两次验收会后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发放全额预算绩效。

(三)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召开两次以上验收会后通过及未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不发放全额预算绩效,并作为信息所年终考核的相关指标。

第十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后获得的收益部分,可用于信息所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评估推广基金及对成果完成团队、成果转化团队的奖励。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分配

(一)转让专利权或专有技术,许可使用专利权的,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70%奖励成果完成和成果转化团队。其余部分统筹作为信息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二)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的,按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70%折算为股权,奖励成果完成和成果转化团队,其余部分作为信息所股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为了便于管理,成果完成和成果转化团队也可选择不拥有股权,可享受该股权取得的净收益。

(四)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与转化直接相关的税费,申请、获得及维持专利和交易费用,实施转化其他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不扣除该技术成果的前期研究开发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科研项目(课题)

考核和绩效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大科研工作考核力度,激发科研人员工作热情,结合信息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严格依据考核标准,实事求是评价考核项目项目参与人员工作。

2、注重实效原则。强调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并注重考核工作实际效果和质量。

3、便于操作原则。考核事项、方式、标准、等级应明确具体,方便易行。

4、激励创新原则。既要强调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又要注重工作创新。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所承担的类纵向项目参与项目的科研及管理工作人员。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1、考核小组。项目评价工作在学术委员会组织下,由学术委员会、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和参与项目的科研及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2、项目绩效。项目绩效原则上按照项目预算中绩效支出为基础,再根据项目实施等次进行调整并确定具体绩效支出总奖金。

3、绩效发放。绩效发放(仅针对纵向项目而言)以项目绩效预算为基数,根据主管部门对项目考核等次和考核领导小组对项目全体参与人员的考核结果,按比例对管理部门、项目组进行分配。项目绩效支出中,管理部门占20%、项目组占80%。

四、考核标准和内容

1、考核标准。按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情况和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等次。项目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次

优秀:按要求完成全部项目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一次性顺利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获得相关表彰的项目。

合格:基本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召开两次验收会后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

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召开两次以上验收会后通过及未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

2、绩效标准。

优秀:项目100%预算绩效奖金支出,并在年度绩效给予适当比例奖励。

合格:项目100%预算绩效奖金支出。

不合格:不发放绩效奖金支出,原预算支出按规定上缴或纳入信息所管理费用。

3、考核指标及考核周期。针对参与项目实施的科研及管理人员工作性质,项目参与人员考核内容划分为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具体考核周期按实际参与项目人员月数计算。

五、 附则 

1、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2、对每一个验收项目的考核和绩效奖金发放情况,分别由学术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保存。学术委员会将绩效分配结果作为项目管理文档备案;财务管理部按评价、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奖金;综合管理部对每一个验收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存档备案,作为信息所职工晋升、晋级、考核重要依据。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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