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全省创新主体培育,规范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对原《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执行。
2020年9月29日
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能力,开展创新活动并提供产品或服务,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认定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
(一)在青海省内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50%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储备(专利、软件著作权、省级科技成果、农作物新品种、承担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参与制定的标准;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登记证明等)。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申报表》;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及其它技术储备相关材料;
(四)企业法人简历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说明材料、花名册;
(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注明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有关资质证书、获得荣誉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各市(州)、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辅导、培育本地区企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进行推荐。省科技厅根据业务需要,向社会遴选1-2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受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材料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流程:
(一)申报企业登陆“青海省科技企业统计评价分析平台”并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表》,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认定机构审核;
(二)认定受理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第三、第四条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批复认定。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行业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企业称号的,经查实即通报取消其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原《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14〕1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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