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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0次   信息发布:信息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07 11:41:34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科发高新〔2021〕64号

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1913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109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的运行,细化创新券使用管理措施,推动全省科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和《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14),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估工作旨在完善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新服务质量,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

第三条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估的对象是指可提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研发投入归集、大型仪器共享、科技金融等创新券接收机构。

第四条  绩效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是对上年度创新券接收机构的科技服务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 所有入驻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接收机构原则上每年均应参加绩效评估工作。当年入驻平台且没有开展创新券兑付工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可以不参加绩效评估工作。符合绩效评估条件且连续两次不参加绩效评估工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将免去接收创新券的资格。

第六条  绩效评估工作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由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组成评估小组具体开展。

第七条  绩效评估流程:

(一)科技厅下达绩效评估通知,由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组织被评估单位参加绩效评估工作;

(二)被评估单位根据绩效评估要求准备材料;

(三)评估小组对创新券接收机构提供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四)根据评估报告,省科技厅厅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评估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估内容分为服务能力、服务开展情况和服务成效三个方面。绩效评估采取标准化的评估模式进行量化打分。评估小组按《青海省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总标准分值为1000分。

     第九条  被评估单位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估佐证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送至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过期不再接受补充材料,未提供佐证材料的评分为0分。被评估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人员花名册及社保证明(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四)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五)《青海省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绩效评估信息采集表》及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经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的相关技术合同等;

(六)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证明材料、获奖材料等)。

第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结果以排名比例为主,标准评分在300-1000之间的视为优秀或合格,标准评分在0-299之间的视为不合格,评估得分由高到低排序10%为优秀。

第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参加绩效评估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

    (一)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二)创新券接收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评估材料或递交材料不真实的(如财务数据等)

(四)评估不合格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优秀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按其上年度创新券兑付金额的30%给予奖励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券接收机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券接收机构,退出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不得开展创新券兑付工作。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创新券工作的监督和跟踪管理,每年对上年度获得创新券兑付资金的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

 第十四条 兑付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获得兑付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配合省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在开展服务或者参与绩效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服务资格;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纳入严重失信,《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终身不得参与科技计划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试行)自202112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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