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信息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注重在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
3、公开推荐积极分子人选,组织党员和群众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推荐。获得党员、群众两个层面相对多数推荐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进行公示。
4、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按时参加省直工委统一举办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试。没有经过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均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5、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并负责对其进行考察。考察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确定发展对象
6、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公开推荐发展对象。
7、对经推荐确定的发展对象,要及时进行公示,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介绍人,进行跟踪考察、培养。
8、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要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内容。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并形成综合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9、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对群众有反映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并核实清楚。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延长培养期或取消作为发展对象资格,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10、对经考察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组织其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接收预备党员
11、将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原始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报告、入党发展对象推荐登记表、培训证书(参加市直工委培训证明材料)、公示情况、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核。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党员大会要形成支部决议。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一次讨论两个以上人选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
13、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预备党员,上级党委审批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4、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15、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16、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分配适当的工作,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预备期满后,如需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预备党员转正
1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要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回顾总结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表明决心。
18、预备党员转正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按照“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六个步骤进行。
19、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达到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应到会。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20、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批复。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党支部。
21、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发展对象推荐登记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综合政审报告、原始政审材料、培训考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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