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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0次   信息发布:信息所编辑员1  发布时间:2024-06-12 11:04:12

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管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也是基层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严肃党内组织生活: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二)每名党员应主动参加组织生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三)党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由入党介绍人定期写考察纪实,并为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预备期满,及时讨论转正问题,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条 定期听取党员汇报:

(一)党员每年至少1次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以便党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和监督;

(二)党支部成员按分工,经过同党员交心谈心,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一)党支部每年一次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二)严格依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党员本人的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通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

(四)根据评议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机关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

(一)党员个人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二)实行党费交纳登记制度;

(三)实行定期公示和检查制度。

第六条 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学习及其他原因等离开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组织关系必须按介绍信的有效期及时办理接转手续,逾期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党员一般应参加所在支部党的组织活动,凡外出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说明情况,由党支部根据其外出时间长短及工作性质,对党员提出具体要求。外出学习或工作的,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三)对于短期或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必须有所到之处党组织的接收证明,同时每半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至少一年回党支部参加一次组织生活。

(四)党支部要对外出活动党员派专人管理,要明确其去向,保存其通讯地址和电话,及时了解他们各方面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做到不失控、不漏管。

(五)离、退休党员外出探亲或异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要转移组织关系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如无接收单位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

第七条 对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搞好分层次管理,身体状况好的,要严格参加组织生活,身体较差的可以适当减少参加组织生活次数,对体弱多病不能参加的要建立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定期联系。

第八条 党员去世后,党支部必须在五日内把名单上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按时做好党内统计、记录工作。

第十条 及时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一)对违纪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要按自行脱党予以处理。对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直至必要的党纪处分;

(三)对没有正当理由,6个月以内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期报到。经批评教育仍继续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入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处理党员党籍,包括党员要求退党、劝党员退党、除名、自行脱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问题。

为把加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到实处,使每个党员都置于党组织严格监管之下,最终体现每个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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