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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0次   信息发布:信息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07 11:45:52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科发规〔2021〕61

 

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经省科技厅2021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27

 

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部署,按照“四个面向”重大要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利用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突破制约我省产业、行业领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支撑青海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揭榜挂帅制是通过政府点题、征集技术需求、技术评估等方式,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揭榜任务,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推动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以企业和社会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开展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发榜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主要聚焦青海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解决青海各类产业、行业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问题。

第五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主体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

第六条 揭榜挂帅制项目由提出技术需求单位联合省科技厅发榜后,由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第七条 揭榜挂帅制项目发榜方为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省科技厅为联合发榜方。技术需求提出单位主要为行业部门和在青海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我省产业领域和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应用场景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项目揭榜方,是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联合体开展揭榜攻关。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年度“揭榜挂帅”制项目数量按照重点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十条 管理流程:

(一)榜单征集。省科技厅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和“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技术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知识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须具备的条件等。

(二)榜单论证。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榜单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及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编制形成榜单向社会张榜公告。

榜单形成过程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和发榜公告等环节。

1.形式审查。对需求方的资质条件、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包括科研能力、财务状况、市场推广、社会诚信等。

2.同行评议。行业专家根据项目类型开展审查论证。重点对技术需求方的各类资质条件、发榜科技需求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审查论证。

3.现场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项目需求的相关情况。

4.发榜公告。省科技厅会商相关部门遴选后,经与技术需求单位细化榜单内容,向社会发布科技需求榜单。

(三)对接揭榜。榜单发布后,由省科技厅和技术需求单位联合组织行业专家对揭榜方提交的揭榜申请进行评审,厅务会研究择优选定揭榜单位,形成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补助金额,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及时发布揭榜公告。

(四)实施管理。成功揭榜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技术需求单位和中榜单位3方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责。省科技厅同时与中榜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约定相关攻关内容目标等。对揭榜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或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进行必要的抽查,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须在合同约定执行期限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由省科技厅组织行业专家对揭榜项目进行技术验收。

(五)绩效评价。省科技厅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绩效评价,评价结论作为调整项目布局、进度和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成果评价。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成功揭榜单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资金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类补助:

(一)对于政府点题、公益性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揭榜挂帅制项目,省财政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二)对于解决企业本身问题和具有经济效益的揭榜项目,按不超过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20%-4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补助额度。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核实揭榜挂帅制项目的总投入和技术合同后,给予技术合同中的发榜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年度经费需求分年度拨付。具有经济效益类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70%,根据评估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剩余30%。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30%。对于省委省政府关注度高、经济社会效益大、执行周期较短的项目,可将资助经费全额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采用“包干制”管理,经费科目之间不设比例限制,均可调剂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完成,要对项目和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预算调剂、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制项目经揭榜方与技术需求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在项目执行期内做一次延期,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终止项目,并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十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省科技厅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全额或部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档案,实施诚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省财政资金的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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