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印发
《关于扎实推进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科发农〔2021〕62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扎实推进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9月17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丰富和完善科技特派员下沉一线、服务“三农”政策举措,强化农牧业科技创新源头供给,发挥科技创新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支撑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论述和在青海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依托“三区”人才专项计划,开展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建设为重点的基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扎实推进科技创新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为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充分发挥人才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支撑乡村企业(合作社)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打造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为核心的基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通过试点先行,积极稳步推进。
(二)围绕乡村特色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优化特色产业链,推进创新资源向“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聚合,支撑乡村特色产业差异化、多元化发展。
(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聚焦核心任务,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等基层科技创新平台优势,形成精准、开放、市场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方式,引领周边区域形成共同创新创业、共同受益发展的乡村产业振兴新局面。
(四)强化乡村企业(合作社)自身创新创业能力培育,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有计划的开展对乡村企业(合作社)技术管理人员、乡土人才等的各类培训教育,变“输血”为“造血”,夯实乡村产业振兴本土人才基础。
(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有机结合,开展相近类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间的互动协作,扬长补短,多点聚焦、形成合力,推动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方式方法的共享普及。
三、目标任务
根据《青海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技专项行动计划》安排,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国定、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试点建设,在完成相关绩效考核要求后可升级为“科技小院”。到2025年,建成“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50个以上,打造乡村特色产业振兴示范企业(合作社)50个以上,实现国定、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覆盖。
四、建设要求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是指根据科技部等五部委《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内基层科研推广单位选派,由省科技厅审核上报并经科技部认定的省级“三区”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市(州)县级“三区”人才及其服务团队,所服务的企业(合作社)技术管理人员、乡土人才等共同组成的,以实用技术成果集成转化及产业化为目标的乡村产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平台。
(一)建设条件及经费保障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原则上应布局在乡村特色产业突出,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示范基地和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并能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等便利条件的企业(合作社)中。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采取站长(院长)负责制,站长(院长)为“三区”人才计划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入驻的各级“三区”人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运行经费由入驻的各级“三区”人才专项经费保障,所服务企业(合作社)技术管理人员、乡土人才等工作经费由企业(合作社)自行解决。
(二)建设方式及管理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由省、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县乡村振兴规划和“三区”人才产业服务结构和分布状况,依据企业(合作社)提出的建设需求牵头组建。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托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服务期满1年后,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绩效评价报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评价结果,向省科技厅推荐1-2个升级为“科技小院”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科技厅在统筹全省基层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上,以专家评审、厅专题会会审等方式进行“科技小院”的认定,并通过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项目对“科技小院”进行支持。
经认定后的“科技小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小院”专家配备应紧扣企业(合作社)产业链技术需求,由所服务的企业(合作社)与入院专家商议确定分批次、分阶段值守服务,确保需求与服务“零距离”耦合。
2.“科技小院”每年为所服务企业(合作社)集成转化、示范推广实用技术至少1项以上,建成示范点或一定规模的示范基地。以专业化、实效化服务提升企业(合作社)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对周边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牧民等起到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3.建有严格规范的内控管理办法,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服务保障能力强。专家与企业(合作社)之间形成共建、共享、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
五、重点任务
(一)切实提升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水平。以产业振兴、人才振兴为目标,引导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内基层科研推广单位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加大实用技术成果集成转化及产业化示范推广力度,培育壮大企业(合作社)创新创业能力,形成全省范围内各具特色的乡村产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平台,提升全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能力水平。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支持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内基层科研推广单位围绕“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与县(市、区)政府、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机构等共建集农牧业综合服务、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示范基地,形成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省科技厅通过建设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管理平台,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专家选派、服务、内控、考核等实施信息化综合管理和动态监测,规范统计标准,建立以企业(合作社)经营效益为主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容错和退出机制,确保服务精准化、实效化。
(三)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围绕农牧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鼓励“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专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通过成果转让等方式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电商等“互联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营造一起干、一起赚、一起担的创新创业环境。
六、政策措施
(一)强化团队培育。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内基层科研推广单位,要强化入站(院)专家考察选派,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打造为技术优、能力强、接地气的基层创新孵化器。省科技厅加强入站(院)专家的技术培训交流,支持鼓励类型相近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之间开展协同创新服务。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东西部合作、对口支援等工作机制,引导省外科技资源、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的支持,积极吸纳各类乡土人才、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创新创业,提升全产业链科技供给能力。
(二)明确保障政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内基层科研推广单位依据《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专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绩效考核、职称申报、创业服务收入及学分计算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各类乡土人才、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参加“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三)落实支持举措。省科技厅通过科技部“三区”人才专项和科技特派员省级专项计划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的建设,对以“科技小院”为项目主体申报的科技特派员省级专项计划项目纳入经费“包干制”试点,专项负责人或参与人不计入限项范围。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的政策、项目倾斜支持力度。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所服务的企业(合作社)参加省内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路演和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内基层科研推广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摸底,理清域内乡村特色产业基本情况、重点企业(合作社)布局和产业需求,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选点准、建的好、见实效,打造好科技支撑乡村产业振兴示范平台。
(二)完善服务机制。推动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科技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横向联通、纵向到底的全省基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为更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升级为“科技小院”奠定基础。
(三)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步开展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政策、项目的支持,并通过经验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加大绩效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宣传力度,激励更多的基层科技人员投身到建设工作中去。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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