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司(以下简称“信息所”)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促进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所全体职工,即信息所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息所人事管理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职工的聘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即用人部门)提出用人计划,支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实施,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具体的招聘流程进行监控;负责公司招聘渠道的建立与拓展;负责简历的收集、筛选与面试的组织与安排;负责跟进录用审批与录用通知的发出。用人部门负责按公司规范要求进行招聘需求提报;负责协助综合部进行简历筛选及面试评估;负责专业技能部分的面试及按规范要求及时反馈面试评价意见。
(二)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或笔试),面试人员由支部书记、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人事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面试流程及细则为:
1.用人部门提报《员工招聘需求表》至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根据信息所定编情况进行审核,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招聘需求应及时给出意见,并按程序上报公司领导;
3.综合管理部根据经信息所领导批准的《招聘需求申请表》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应聘资料;
4.综合管理部将符合要求的应聘资料发给用人部门,并根据用人部门意见,通知符合要求人员到公司参加面试;
5.综合管理部根据信息所应聘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要求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符合条件,才可安排笔试;
6.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官根据实际面试情况在《面试综合测试评定表》填写面试意见及评价,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用;
7.确定具备录用资格人员由综合管理部与其面谈薪资,包括试用期和转正后薪资,双方达成一致后,由综合管理部完善审批程序,确定新员工报到时间;
8.由综合管理部通知新员工具体报到时间及报到时所就携带的个人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三)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实施职前背景调查
1.适用范围“职前背景调查”适用于所有通过面试后,公司认为有必要查询的准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技术骨干和财务、采购等岗位)。
2.查询阶段
应聘者在通过公司的面试后,且职前体检符合公司要求者,即由综合管理部在3日内完成职前背景调查工作。
3.关于职前查询的政策方针
(1)通过员工在招聘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查询前受聘(或受教育)资料及工作(学习)表现是否准确可靠,避免由于资料不全或不正确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2)职前背景调查是在招聘过程中协助公司做出聘用决定的一个参考因素。
(3)当收到其他公司向我公司发出职前查询信时,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人事档案记载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对方做出如实反馈,对与工作无关的查询资料应不予回应。
4.查询方式与查询内容
(1)应聘者通过公司面试后,符合公司的职前健康要求,由综合管理部在3日内完成职前背景调查,职前背景调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进行。
(2)职前查询内容
职前背景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任职(受教育)时间、职位(所学专业)、工作(学习)表现、工作(品德)操守、薪酬与福利、离职原因,应聘者提供的学历、学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等。
(3)如查询结果显示准员工工作(学习)表现、操守(品德)不佳或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前受聘(受教育)资料与事实不符,综合管理部必须以机密方式及时通知用人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及时做出相应对策,并考虑候补人选等。
(4)存档记录
综合管理部对所有职前查询资料存档并严格保密,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将查询结果公开或作其他用途。
(四)面试合格后,经支委会议研究确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通知应聘合格者报到时间。录用人员相关入职手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三章 试用、录用
第五条 试用、录用原则
(一)本公司员工的甄选试用、录用的员工,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试用、录用其为本公司员工: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录用条件者;
4.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5.贪污、挪用、拖欠公款,有刑事记录在案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司法处罚者;
8.经体格检查,健康状况不符合行业规定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9.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或《个人信息登记表》内容不真实者;
10.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二) 招聘录用的人员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完入职手续当日即为起薪日,新进人员经笔试、面试合格且审查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发放录用通知书。
1.所有被确定录用的员工,由综合管理部依程序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2.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相关个人资料(所有证书、证件的原件由综合管理部核查后3日内退还)。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张;本人近期照片(彩色免冠证件照3张);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入职手续的办理
(1)入职人员亲笔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新员工试用期根据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年限进行约定,一般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不超过6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在试用期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可由用人部门为其申请提前转正;
(2)根据公司要求,入职人员须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向公司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附件均真实无误,如有不符,愿接受公司辞退处理,无任何经济补偿。
(3)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同时根据岗位职务特殊性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试用期工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试用岗位情况,以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第七条 试用期间,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出现不适应工作岗位的情况,由用人部门提前提出结束试用期的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执行。
第八条 试用期满后,需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并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逐级签字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一式3份,一份装入职工个人档案,一份由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由职工自留。
第九条 聘用人员为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必须转入信息所,参加信息所的党团组织活动,履行党员团员义务。
第四章 返聘职工管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是指从社会招聘录用,已退休或劳动关系不在信息所,未正式与信息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一条 返聘人员无试用期,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第十二条 返聘人员聘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岗时须与信息所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工资按信息所《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不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会福利等方面与在职员工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
第五章 借调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信息所员工借用到公司以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公司员工原则上可以借调,其中,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借。
(一)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国科资公司)因工作需要提出借调公司员工执行临时公务的;
(二)外部业务对口部门因工作需要提出借调需求,本着促进员工增长才干、拓宽视野、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与外部业务对口部门沟通联系的原则,经支委会研究后同意借调的。
第十六条 由借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信息所提出借调人员需求,出具书面借调函,明确借调岗位、时间、具体工作(或口头沟通需求确定人员后发函);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综合管理部确定初步人选并填写《员工借调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派出。综合管理部通知借调人员办理借调相关手续,并存档。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须遵守借调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发生违纪行为的借调单位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对于给信息所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借调人员,信息所有权依据有关制度追加处分。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可以参加原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岗、定档工作,保证公开、公正地对待借调人员。
(四)借用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借调单位应对其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并定期向信息所反馈。
(六)借调人员不参与所在部门年底考核,每年需向信息所进行年底书面述职。述职内容主要为借调期间工作成效、对信息所工作推进作用,所做业务涉及信息所业务的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继续借调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信息所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
(五)信息所认定借调人员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工作的。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条 新聘职工培训内容为:
(一)信息所简介、信息所章程、信息所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二)信息所企业文化。
(三)所在岗位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
(四)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选派优秀职工到省外开展技术交流。
采用内部培训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各类业务及专业知识培训。根据业务需要,选派职工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或邀请专家来信息所进行专题培训。
第七章 辞职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职工要求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综合管理部接到离职申请后,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填写《离职面谈表》了解员工辞职的具体情况,并明确工作交接和离职程序;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第二十三条 信息所根据职工的表现或经营需要解聘职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聘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且对公司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在作辞退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然保留索赔追偿权和法律诉讼权。员工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终止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信息所之前均应在移交工作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所有离职人员,离职交接时必须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经相关部门确认签字后,转交至综合管理部核定,特殊岗位的员工还需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申请与《离职交接表》由综合管理负责保存,一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存期为两年,过期则作自动无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辞职员工交接情况,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核算离职员工薪酬,月工资已支付的应继续工作至期满或退还未到期日工资。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赔偿和处罚的部分直接在离职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追偿,若有剩余部分则在约定的时间内,打入员工工资卡内。
第八章 职工考勤、休假、请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考勤、休假、请假按信息所《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退休
第三十条 职工退休按信息所《退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福利
第三十一条 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险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www.qhinf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青ICP备09000444号-12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052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 制作维护:科技网络中心 联系电话:0971-6166021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6号科创大厦12楼综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