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每年一次。
二、评议要求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党外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评议的基本内容: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做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是否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令行禁止;是否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完成上级和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同时,要结合思想、工作实际,提出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量化标准。
四、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对党支部每个正式党员都要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定一个格次。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但不评定格次。
五、评议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每个党员尤其是党支部班子成员均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使评议工作增强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处置(处分)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办理处置(处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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