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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0次   信息发布:信息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1 16:5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采购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公司及公司代管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各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工程类、物资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活动的监督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学术委员会是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各部门及下属公标采购工作。学术委员会统一指导和协调公司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重要事项对招标采购前期各项手续、需求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并对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批,对采购文件、程序、报告等进行审核和检查负责招标采购的具体活动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是各自招标采购项目具体活动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提出招标采购需求,收集和整理拟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手续、需求资料并且应当接受上级和公司支委会及领导班子全过程的监督,按照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起草和修订公司项目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收集和整理招标采购全过程资料归档保存,建立招标台账。财务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商务部分中的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及结算要求、质保金支付等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公司法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 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招标活动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实施。

第三章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组织形式及方式

 招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和非工程建设的物资类和服务类招标项目,其中:

(一)工程类招标范围: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及其相关的装饰装修、拆除、修缮、设备安装与维修等;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工程的建设施工。

(二)非工程类物资(采购)类招标范围:包括机器设备、大宗物资(贸易采购业务除外)、车辆、办公用品及软件采购等项目。

(三)非工程类服务(采购)类招标范围:咨询、评估、审计、技术服务、科研、劳务(包括运行维护外包)、保险、其他中介外聘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服务采购项目。

(四)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条 属于下述范围且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也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一)非工程建设货物类采购,包括机器设备、大宗物资、车辆、办公用品及软件等;

(二)非工程建设服务类采购,包括咨询、评估、审计、技术服务、科研、劳务(包括运行维护外包)、保险、其他中介外聘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服务等。

第十 必须招标项目的组织形式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 必须招标项目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非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组织形式及方式

第十 不属于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项目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以上的;

(三)非工程类物资(采购)类项目(生产经营性物资除外)、服务(采购)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以上的;

第十 非招标项目由学术委员会或委托符合公司规定和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履行非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 非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分为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

(一)谈判采购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通过对供应商多次提交的竞争性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询比采购是通过对供应商一次性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竞价采购是技术商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轮次或时限内多次提交的竞争性报价,分别进行评价排序,并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直接采购是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应具备对采购标的技术、商务等方面的物有所值综合评价能力。

(五)框架协议采购是先与供应商以框架协议确定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单价或价格形成机制、交易条件等,再根据实际采购数量等需求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 非招标项目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一)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谈判采购方式:

1.不能确定或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需要与供应商进行交流确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需要与供应商交流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例如市场上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进行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对可以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竞争充分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比采购方式。供应商少于三个的,应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

(三)竞价采购可以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供应商数量相对充足的采购项目,并通常在电子竞价平台上在线进行。供应商少于三个的,应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

(四)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功能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了振兴国内制造业或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6.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上下级单位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五)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采购计划难以确定、采购活动频繁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十七  非招标项目的采购计划经公司批准,并完成内部备案后,可以启动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采购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备采购结果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审批、核准

十八 所有招标项目应与当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计划等相匹配,如需调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如有特殊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 所有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在具体项目招标工作开始前,应向学术委员会提交招标审批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上报支委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招标活动,需审批的项目提前15个工作日将计划报至学术委员会。提交的招标审批申请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招标依据、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等内容。

在上报招标审批文件前,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招标项目已经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

2.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取得上级单位备案;

3.项目招标工作或需求计划、预案已经按有关规定编审完毕;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项目已列入年度预算。

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报备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 启动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填报《招标申请表》/《采购申请表》。

 

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 招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有效期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项目承办人应当负责或者参与中标合同的签订,相关合同的审批及签署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招标活动结束后,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将招投标文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存档备查。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项目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备及故意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上报,或不通过招标而发包、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和在招评标中泄露标底、评审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 招标活动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监督工作按公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对于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公司原有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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