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所)日常业务合作商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结合信息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所与合作商的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的服务的质量和产值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作商,本办法均合用。
第三条 合作商应当具有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公司与合作商之间的合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二) 长期、稳定、信任的合作关系;
(三)优先选择符合公司质量要求的供应商;
(四)保护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五)敬业、敬业、合作、共赢的精神。
第五条 合作商准入管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合作商应当向公司提交准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二)资格审查:公司应当对合作商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现场审查或者实地考察;
(三)风险评估: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合作商,公司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合作方案或者合作协议;
(四)签订合同:确定合作方案或者合作协议后,应当签订合同,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监督管理:公司应当对合作商的技术质量、交付时间、服务水平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作商的业务符合合同要求。
第六条 合作商准入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一)公司应当对合作商的准入管理和合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评估合作商的合作信誉;
(二)对于某些合作商的业务浮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管理流程,包括中止合作、终止合作等。
第七条 拟合作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合作商处采购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购的标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 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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