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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024年修订)

浏览次数:0次   信息发布:信息所编辑员1  发布时间:2024-06-12 10:54:1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所”)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决策失误,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结合信息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凡涉及信息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信息所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依法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所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民主决策。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四、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信息所党政领导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支部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信息所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信息所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其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信息所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资金限额为单笔10万元以上的支付,以下情况除外:

1、工资、社保缴纳;

2、政府委托代拨款项(特殊情况除外);

3、投标保证金。

4工会经费、党建工作经费等其他需按比例上缴给上级单位或上级单位要求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决策议事程序和决策实施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重大事项决策。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委员的意见,说明任免对象基本信息,现实表现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

三、重要项目安排。应当事先展开充分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信息所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当由主办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班子成员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第六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七条 支委会、总办会、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陈述表态。然后,由信息所领导班子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必要时,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信息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信息所支委会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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